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管控,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健康、持續發展,防范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2010〕75號)、《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250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4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制定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7年6月26日
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管控,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健康、持續發展,防范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2010〕75號)、《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250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是指堅持政策性功能定位、由省再擔保機構及市縣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所組成的整體。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確定的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
第四條本預案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確定的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業務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五條 本預案所稱重大風險事件是指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成員單位(以下簡稱體系成員單位)發生的可能嚴重危及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資產5%以上的;
(三)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高級管理層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金融秩序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
第六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依法合規、處置高效”的原則,通過排查、監測、分析、預警、控制、處置等環節,減少重大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降低重大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避免產生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程序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在省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對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信息共享。
第八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在所在地政府領導下牽頭負責本區域內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提請本級政府成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組織,并將本區域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納入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中統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體系成員單位承擔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制度,建立內部風險事項監測預警處置預案,并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備。
第十條 省再擔保機構通過股權和業務等紐帶,強化再擔保服務能力,配合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協助體系成員單位完善內部風險防控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參與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置、防控工作。
第十一條 體系成員單位應建立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機制。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應逐級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情況緊急的重大風險事件可直接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三章 監測預警處置
第十二條 各地應重點監測融資擔保代償規模、代償率以及流動性比率,加強風險發展趨勢研判,摸清風險底數,嚴格控制風險增量,加快處置風險存量。體系成員單位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內容應包括治理結構、制度建設、業務開展、財務管理、人員結構、風險防控、代償追償等方面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工作措施等。市縣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匯總形成的區域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內容應包括區域行業發展概況、資產和業務規模、風險防控指標、代償追償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等。
第十三條 體系成員單位通過自行排查形成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本縣(市、區)各體系成員單位報送的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后,匯總形成全縣(市、區)風險監測預警報告,連同本縣(市、區)各體系成員單位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市級體系成員單位及所轄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送的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后,匯總形成全市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省再擔保機構根據業務合作情況、風險監測情況以及其他所掌握的情況等,對開展再擔保合作的體系成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并編制全省再擔保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
(二)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可能涉及的金額(其中納入再擔保業務范圍的金額也應列明)及人數、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
(三)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應對措施;
(四)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體系成員單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在事件發生后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送具體情況,并按規定同時抄報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九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后,應及時(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告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情況緊急的重大風險事件應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的1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直接報告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提請本級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提供充分的資源保障,確保應急管理工作反映迅速、報告及時、措施得力、處置高效。
第二十一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按照本級政府同意的處置方案要求,督促涉事成員單位嚴格組織實施,并加強與公安、法院、工商、銀監、人民銀行、宣傳等部門協調配合,調查了解情況、合理引導輿論、采取措施有效處置。
第二十二條 涉事成員單位應立即啟動內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自救處理,控制事態發展,減少重大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要高度重視重大風險事件形成的輻射、傳遞效應,以及對輿論的影響,在提出和落實處置措施的同時,加大與政府部門、媒體以及行業協會的溝通力度,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積極引導社會輿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體系成員單位要切實保證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一經發現有故意遲報、瞞報、謊報真實情況的,監管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等可采取取消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資格、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嫌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由監管部門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結束后,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認定相關人員責任,并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形成專題報告,逐級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并做好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測,嚴防突發事件出現反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預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預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管控,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健康、持續發展,防范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2010〕75號)、《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250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4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制定了《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7年6月26日
安徽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 事件監測預警處置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管控,促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健康、持續發展,防范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銀監發〔2010〕75號)、《安徽省融資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令第250號)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是指堅持政策性功能定位、由省再擔保機構及市縣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所組成的整體。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確定的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 第四條本預案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確定的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業務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五條 本預案所稱重大風險事件是指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成員單位(以下簡稱體系成員單位)發生的可能嚴重危及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擔保詐騙、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金額可能達到其資產5%以上的; (三)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主要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股東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或高級管理層人員在連續3個月內有一半以上辭職的; (八)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九)其他可能影響金融秩序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 第六條 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依法合規、處置高效”的原則,通過排查、監測、分析、預警、控制、處置等環節,減少重大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降低重大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避免產生區域性系統性擔保風險。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程序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在省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對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信息共享。 第八條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在所在地政府領導下牽頭負責本區域內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提請本級政府成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重大風險事件監測預警處置工作組織,并將本區域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納入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中統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體系成員單位承擔風險防控主體責任,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制度,建立內部風險事項監測預警處置預案,并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備。 第十條 省再擔保機構通過股權和業務等紐帶,強化再擔保服務能力,配合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協助體系成員單位完善內部風險防控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參與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置、防控工作。 第十一條 體系成員單位應建立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機制。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應逐級上報至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情況緊急的重大風險事件可直接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三章 監測預警處置 第十二條 各地應重點監測融資擔保代償規模、代償率以及流動性比率,加強風險發展趨勢研判,摸清風險底數,嚴格控制風險增量,加快處置風險存量。體系成員單位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內容應包括治理結構、制度建設、業務開展、財務管理、人員結構、風險防控、代償追償等方面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工作措施等。市縣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匯總形成的區域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內容應包括區域行業發展概況、資產和業務規模、風險防控指標、代償追償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等。 第十三條 體系成員單位通過自行排查形成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本縣(市、區)各體系成員單位報送的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后,匯總形成全縣(市、區)風險監測預警報告,連同本縣(市、區)各體系成員單位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市級體系成員單位及所轄縣(市、區)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送的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后,匯總形成全市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省再擔保機構根據業務合作情況、風險監測情況以及其他所掌握的情況等,對開展再擔保合作的體系成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并編制全省再擔保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報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 (二)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可能涉及的金額(其中納入再擔保業務范圍的金額也應列明)及人數、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 (三)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應對措施; (四)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體系成員單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在事件發生后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24小時內報送具體情況,并按規定同時抄報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九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收到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后,應及時(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報告。市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的24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告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情況緊急的重大風險事件應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的1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直接報告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后,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要提請本級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提供充分的資源保障,確保應急管理工作反映迅速、報告及時、措施得力、處置高效。 第二十一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按照本級政府同意的處置方案要求,督促涉事成員單位嚴格組織實施,并加強與公安、法院、工商、銀監、人民銀行、宣傳等部門協調配合,調查了解情況、合理引導輿論、采取措施有效處置。 第二十二條 涉事成員單位應立即啟動內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自救處理,控制事態發展,減少重大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要高度重視重大風險事件形成的輻射、傳遞效應,以及對輿論的影響,在提出和落實處置措施的同時,加大與政府部門、媒體以及行業協會的溝通力度,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積極引導社會輿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體系成員單位要切實保證常規風險監測預警報告和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有效性,一經發現有故意遲報、瞞報、謊報真實情況的,監管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等可采取取消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資格、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嫌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由監管部門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結束后,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認定相關人員責任,并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形成專題報告,逐級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并做好風險狀況的持續監測,嚴防突發事件出現反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預案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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